文档编号:LTR-SAF-012 版本:v0.1 制定日期:2026-04-28
第一条 目的
依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5 号),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,预防、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。
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
本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对应职业危害:
| 品种 | 主要危害 | 接触途径 |
|---|---|---|
| 1,3,5-均三甲苯 | 皮肤刺激、急性吸入毒性、慢性肝肾损害 | 皮肤、呼吸 |
| 苯甲醇 | 中枢神经抑制、血液系统影响 | 皮肤、呼吸 |
| 氢氟酸(HF) | 严重皮肤腐蚀、骨钙流失、致命 | 皮肤、呼吸、误食 |
| 柠檬酸 | 一般刺激(低风险) | 皮肤、眼睛 |
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
依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》:
- 公司经营品种和危害因素应向应急管理部门 + 卫生健康部门申报
- 申报内容变更(添加品种、地址变更)→ 15 日内重新申报
- 申报记录归档保存
第四条 接触限值与监测
| 物质 | PC-TWA(8 小时时间加权平均) | PC-STEL(短时间接触限值) |
|---|---|---|
| 1,3,5-均三甲苯 | 25 mg/m³ | — |
| 苯甲醇 | — | — |
| 氢氟酸(HF) | 1 mg/m³ | 2 mg/m³ |
作业场所空气检测: - 频次:每年至少 1 次(高风险作业场所每半年 1 次) - 检测机构:取得 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- 检测报告归档 + 公示
第五条 职业健康监护
5.1 上岗前体检
- 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所有员工必须做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
- 体检项目依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》(GBZ 188)
- 不合格者不得安排接触危险化学品
5.2 在岗期间体检
| 接触品种 | 体检频次 |
|---|---|
| 一般危化品 | 每 2 年 1 次 |
| 剧毒(如 HF) | 每年 1 次 |
| 怀孕 / 哺乳期女工 | 调离接触岗位 |
5.3 离岗体检
- 离开接触岗位前必须做离岗体检
- 比对上岗前体检数据
- 异常的→ 后续职业病诊断 + 报告
5.4 健康档案
- 每位员工创建职业健康档案
- 档案保存不少于 50 年(《职业病防治法》要求)
- 员工可随时查阅本人档案
- 离职时复印件交给员工
第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
- 通风排毒系统(仓储区、装卸区)
- 个体防护装备(详见《02-10 PPE 管理制度》)
- 应急冲淋洗眼器(每个工作区域 ≤ 15 米可达)
- 医疗急救药品(含 HF 专用钙剂葡萄糖酸钙凝胶)
第七条 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
- 入职职业卫生培训
- 每年至少 1 次复训
- 重点品种专项培训(HF 急救必培)
- 警示告知(醒目位置公示职业病危害 + 防护措施 + 应急救援)
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报告
- 疑似职业病 → 由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
- 诊断为职业病 → 30 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 + 卫生健康部门报告
- 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 → 调离接触岗位 + 治疗 + 工伤保险
第九条 HCM-SMC 平台对应功能
| 流程 | 平台功能 |
|---|---|
| 健康档案 | 每人健康档案数字化(支持 50 年保存) |
| 体检调度 | 上岗 / 在岗 / 离岗体检自动安排 + 提醒 |
| 检测数据 | 第三方检测机构上传作业场所检测数据 |
| 异常告警 | 检测超标 / 体检异常 → 自动告警 |
| 警示告知 | 员工 LINE Bot 推送职业病防治信息 |
| 急救预案 | HF 等剧毒急救步骤 inline 推送(事故时即时调用) |
第 5 条方法论应用:员工每次接触 HF 前,平台 inline 推送"上次接触是几天前 + 钙剂位置 + 急救三步",避免因为"上次没事"而懈怠。
第十条 法规依据
- 《职业病防治法》(2018 修正)
- 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5 号)
- 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》(GBZ 188)
- 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》
- 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》(GBZ 2.1 / 2.2)
第十一条 附则
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员(兼职业卫生管理员)修订,主要负责人审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