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档编号:LTR-SAF-006 版本:v0.1 制定日期:2026-04-28
第一条 目的
依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》《安全生产法》第 36 条,对危险作业实行事前审批、过程监督、事后销项的全流程管控。
第二条 危险作业的范围
本公司危险作业至少包括:
- 动火作业(焊接、切割、明火)
- 动土作业(地下管线区域开挖)
- 进入受限空间(地下储罐、密闭空间)
- 高处作业(≥ 2 米作业面)
- 临时用电(非固定线路)
- 吊装作业(吊装危险化学品 / 重物)
- 盲板抽堵(涉及管线)
- 断路作业(厂内主要通道封闭)
第三条 审批流程
作业申请人 → 部门负责人 → 安全管理员审核 → 主要负责人批准
↓
作业前安全交底 + 现场监护人
↓
作业实施
↓
作业完成验收销项
3.1 申请单内容
- 作业类型 + 作业地点
- 作业人员(含资格证编号)
- 作业内容 + 时间段
- 风险识别 + 防护措施
- 应急联系人 + 应急电话
- 现场监护人 + 责任
3.2 审批时限
- 一级(高风险,例如剧毒区域动火):主要负责人当面审批
- 二级(中风险):安全管理员审批
- 三级(低风险,例如非危险区域临时用电):部门负责人审批
3.3 审批权限不得越级
紧急情况无法审批时,必须先停止作业 + 报告主要负责人,不得"先做后补"。
第四条 持证要求
| 作业 | 持证要求 |
|---|---|
| 动火(焊接 / 切割) |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|
| 高处作业 | 高处作业操作证 |
| 进入受限空间 | 受限空间作业证 |
| 吊装 | 起重机械作业证 |
| 临时用电 | 低压 / 高压电工证 |
| 危化品装卸 | 危险化学品操作证 |
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,证件原件由本公司归档。
第五条 现场管控
5.1 作业前
- 安全交底 + 签字确认(监护人 + 作业人)
- 现场风险再确认(动火点周围 10 米清理)
- 应急装备到位(灭火器、急救包)
- 通讯畅通
5.2 作业中
- 监护人全程在场
- 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
- 出现异常立即停止
- 时间超过审批时段需重新审批
5.3 作业后
- 现场清理 + 火种检查(动火后留观 ≥ 30 分钟)
- 作业票回收 + 销项
- 安全管理员验收
第六条 HCM-SMC 平台对应功能
| 流程 | 平台功能 |
|---|---|
| 申请单 | 数字化模板,扫码即可发起 |
| 风险识别 | 平台依作业类型自动推荐风险点 + 防护措施 |
| 审批流 | 多级审批,自动推送审批人 |
| 持证核查 | 系统自动比对作业人证件库 + 有效期 |
| 现场监护 | 监护人定时打卡 + GPS 位置记录 |
| 应急装备 | 现场扫码确认装备齐全 |
| 验收销项 | 验收人扫码 + 拍照销项 |
| 数据归档 | 全过程不可篡改归档 |
第 5 条方法论应用:审批通过后,平台 inline 推送 Why-Card,逐项解释为何这些防护措施重要 + 不做的后果案例。
第七条 违章处理
| 情形 | 处理 |
|---|---|
| 未办审批擅自作业 | 立即停止 + 行政处分 + 培训重考 |
| 监护人脱岗 | 行政处分 + 取消监护资格 |
| 持证已过期 | 立即停止作业 + 持证人补考 |
| 造成事故 | 依事故处理制度追究 + 刑事报告 |
第八条 法规依据
-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》第 25、36 条
- 《安全生产法》第 36 条
- 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》
- 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》(GB 30871)
第九条 附则
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员解释,主要负责人审批生效。